南京市邮政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七条有效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编制本市邮政业发展规划,明确邮政业发展目标、主要任务、重点工程、保障措施等。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邮政业发展规划,编制快递服务发展规划和邮政设施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中合理安排快递基础设施的布局建设,统筹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用地。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