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邮政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有效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划条件,将配套建设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的规模、建设及移交等事项,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要求的内容。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