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毁邮政、快递设施或者影响其正常使用,并有权对破坏邮政、快递设施以及危害邮件、快件安全和通信畅通的行为予以制止、举报。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