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为用户提供快速、准确、安全、便捷的服务。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