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邮政条例/第五章 安全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国家举行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期,执行邮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加强对邮件、快件收寄、转运、投递等环节的监督检查,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寄递渠道安全畅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