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邮政条例/第五章 安全保障第三十七条有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确保用户信息安全,不得出售或者泄露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市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