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一)建立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并将安全生产信息依法报送市邮政管理部门;

(二)建立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报告制度;

(三)在邮件、快件营业场所和处理场所安装安全监控设备并保证全天二十四小时正常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在分拣、转运、仓储等重点场所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

(五)建立从业人员实名档案,定期开展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培训,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