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邮政条例/第五章 安全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下列材料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一)快递经营者、从业人员以及运营车辆的基本情况;(二)企业分支机构、网点分布、隶属关系等;(三)治安、消防安全设施配备情况。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