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寄件人交寄邮件、快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完整、准确、清楚填写邮件详情单或者快递运单,确保填报内容真实、有效;

(二)不得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

(三)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交寄物品,配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进行验视;

(四)封装邮件、快件符合寄递安全的需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