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邮政条例/第五章 安全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寄件人交寄邮件、快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完整、准确、清楚填写邮件详情单或者快递运单,确保填报内容真实、有效;(二)不得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三)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交寄物品,配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进行验视;(四)封装邮件、快件符合寄递安全的需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