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商用写字楼管理单位等应当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上门服务提供便利。

鼓励机场、车站、港口等管理单位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交运快件提供快速安检、配载、交接等便利。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相关单位的管理规定,规范提供快件投递服务。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