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邮政条例/第四章 快递服务第三十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鼓励支持快递服务与电子商务、农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业等建立合作发展机制,促进快递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农村设置服务网点或者利用村邮站及其他服务网点开展农业生产资料、生活消费品和农副产品等快递服务。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