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邮政条例/第四章 快递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应当符合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并遵守其公开的服务承诺。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制定并采用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从业人员在提供快递服务时,应当穿着具有企业专用标识的服装,并佩戴工号牌。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