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邮政条例/第四章 快递服务第二十条有效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规范经营活动,维护用户合法权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允许他人以其名义从事快递业务的,因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毁损或者内件短少等造成用户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