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邮政条例/第四章 快递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实物和电子数据留存制度,快递运单数据留存期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快递服务标准。保存期满,按照有关规定销毁或者删除。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