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十六条有效邮政企业设置普遍服务代办网点或者将邮政普遍服务自办网点转为代办网点的,应当依法向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不得停办原来已经办理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邮政企业应当加强对代办网点服务质量的管理,并对委托范围内的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负责。代办网点应当执行邮政普遍服务的规定和资费、服务标准,接受市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