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十五条有效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场所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邮政营业网点调整营业时间的,应当提前七日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发布公告。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