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邮政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四条有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服务专用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喷涂标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带有邮政专用标识的车辆、快递服务专用车辆提供通行、停靠、作业等方面的便利。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