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负有装饰装修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管理职责,文明执法。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相互推诿;(二)不按照规定实行装饰装修施工许可;(三)对群众举报不及时处理造成后果;(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