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装修人未将装饰装修材料委托检测,或者施工方使用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材料的,由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装饰装修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