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装修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装饰装修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可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