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已废止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施工现场的巡查,发现装修人或者施工方在装饰装修施工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合同约定的,应当予以制止;对不听劝阻、拒不纠正的,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