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装饰装修格式合同、流通领域的装饰装修材料质量和对本市从事装饰装修材料生产单位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