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在接到当事人的投诉后,应当调查处理,十五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对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