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在接到当事人的投诉后,应当调查处理,十五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对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