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装饰装修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实施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三)(四)负责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管理;(五)依法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的安全管理;(六)查处装饰装修中的违法行为。装饰装修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和装饰装修主管部门的要求,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并做好装饰装修管理的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