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施工噪声管理、建筑垃圾的处置、施工人员出入物业管理区域等有关事项的要求告知装修人和施工方。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