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装修人在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相邻权利人。装饰装修造成相邻权利人的墙体损坏、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等,施工方、装修人应当及时修复;造成损失的,施工方、装修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