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住宅装饰装修的,装修人在开工前告知物业管理单位,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权属登记证明,装修人是使用人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房屋结构变动的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身份证明;

(三)涉及共用部位的,应当提供共用人同意变动的证明。

按照《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需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还应当提交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文件。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