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按照国家、行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