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经检测合格后,装修人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室内环境质量验收报告和有关资料报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