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经检测合格后,装修人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室内环境质量验收报告和有关资料报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