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和综合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和综合利用扶持政策,组织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健全管理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