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建筑垃圾处置的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许可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未及时核查处理的;

(四)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形。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