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桥隧、水利、绿化等工程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