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排放第十三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放《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时,应当根据实际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数量配发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副本;副本应随车携带,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一)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施工的;(二)市政零星施工、维修的;(三)单位零星施工或者个人居住房屋装饰装修、维修的;(四)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小型工程、文物保护建筑工程等施工的。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