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代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