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占用的时间,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年应当不少于十五天,旗县级和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年应当不少于十天,代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保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