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第三十五条已修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占用的时间,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年应当不少于十五天,旗县级和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年应当不少于十天,代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保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