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代表可以参加集中视察、专题视察,也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代表集中视察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委托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组织。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组织本地区的全国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集中视察、检查或者其他代表活动。专题视察由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安排和组织。
视察的内容由安排视察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就视察内容征求代表意见。
代表视察时,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应当予以联系安排。被约见的有关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回答询问。
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