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视察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代表持证就地视察时,遇到有与代表本人或者近亲属有关的案件及与代表本人或者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回避。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