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人大代表之家是代表开展闭会期间活动的重要载体和依托。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要不断建立健全人大代表之家的活动制度和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之家服务代表、联系群众、学习培训的作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