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保护区的工作,其所属的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保护区所在地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林业草原、公安、农牧业、水利、自然资源、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