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检验检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