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

(一)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

(三)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