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向水体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水污染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