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污泥等建筑垃圾的,由园林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