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江东新区排污单位环保诚信档案,记录其环保诚信信息,并向社会公开。江东新区排污单位的环保诚信信息应当作为环境监督管理、财政支持、政府采购、银行信贷等的参考依据。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