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江东新区排污单位环保诚信档案,记录其环保诚信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江东新区排污单位的环保诚信信息应当作为环境监督管理、财政支持、政府采购、银行信贷等的参考依据。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