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江东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