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在江东新区禁止下列行为:(一)向水体违法排放水污染物;(二)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污泥等建筑垃圾;(三)非法砍伐或者毁坏红树林;(四)炸鱼、毒鱼、电鱼以及在政府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垂钓、围网鱼虾等水生动物;(五)非法开采河砂、海砂;(六)非法围填海;(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