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在江东新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二)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污泥等建筑垃圾;

(三)非法砍伐或者毁坏红树林;

(四)炸鱼、毒鱼、电鱼以及在政府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垂钓、围网鱼虾等水生动物;

(五)非法开采河砂、海砂;

(六)非法围填海;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