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江东新区水产养殖业生产方式转变,引导发展生态健康养殖,推进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设施建设和养殖水生态循环利用,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水产养殖尾水应当达标排放。

水产养殖连片聚集区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水产养殖连片聚集区与自然保护区之间应当建设生态过渡带。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