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规范江东新区畜禽散养行为,指导畜禽养殖户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科学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畜禽粪便、污水等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