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以退塘还林还湿等方式,对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三江湿地公园、南渡江岸线、迈雅河等进行生态修复。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贯通江东新区水系,连通南渡江与迈雅河、道孟河、南岳溪等河流,建设滨水生态休闲景观和配套设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